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一种应用稳定的碟片式过滤器专利,改善滤网受水流冲击易导致变形
金融界2024年9月25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一项名为“一种应用稳定的碟片式过滤器”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 221752517 U,申请日期为2024年2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应用稳定的碟片式过滤器,涉及过滤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壳体,壳体沿自身长度的一端封闭,另一端贯穿开设有通孔,壳体内壁开设有螺旋型的固定槽,固定槽从通孔一端向壳体内螺旋延伸;壳体内同轴设置有出水管,出水管外壁同轴设置有螺旋型的滤网,滤网一端与出水管相接,另一端可拆卸连接于固定槽内,出水管一端置于壳体内,另一端延伸出壳体外;出水管位于壳体外的一端开设有排水口,出水管位于壳体内的侧壁贯穿开设有若干漏水孔。本申请具有改善滤网受水流冲击易导致变形的效果。
本文源自金融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70,229,884.0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566.81万元,并要求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海龙”)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4,819.38万元,并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四川巨凯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四川巨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7,220,86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2016年6月30日为13,937,551.99元,此后以37,220,861.0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
2.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对四川巨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巨凯追偿。
3. 公司对杨水平提供的位于泸州市忠山路1段5号7幢1单元1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2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公司对杨水平、詹克静提供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10幢2层195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1,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公司对石庆华、张红芽提供的位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109号5栋4单元10层100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如果四川巨凯及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50元,由公司负担21,638元,由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共同负担298,122元。
(二)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肃中海龙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甘肃中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欠货款33,009,022.9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以4,0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3. 李清波、陈桂玲以3,5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4. 若甘肃中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769元,由公司负担75,924元,由甘肃中海龙、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共同负担206,845元。本案鉴定费34,000元,由李清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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