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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质量投诉电话 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

小编 2024-10-09 工程案例 23 0

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下统称“农机用户”)和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用户发现农机质量问题,有权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条 投诉监督机构包括省级投诉监督机构、设区市投诉监督机构及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受理投诉。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意,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可作为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分机构。

  第四条 各级投诉监督机构在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投诉受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开展农机投诉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开展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受理农机质量投诉;

(二)投诉双方自愿接受调查和调解;

(三)以事实为依据,合法、合理、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第六条 农机投诉时,投诉方应当提供购买、使用的农机或接受的服务与其发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七条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服务、廉洁自律、按章办事、妥善处理。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产品质量、规格、计量、说明、包装、标志标识等方面的投诉;

(二)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与双方约定或农业生产要求有重大差距的投诉;

(三)对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四)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应当告知消费者享有相关权益方面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机投诉范围见《农机投诉分类目录》。

第九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二)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四)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五)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诉方式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含电子邮件等方式)和其它部门转来的投诉。

第十一条 需现场调解或协助处理的,投诉方须提交与事实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方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方姓名或单位名称(生产、经销、维修企业或作业服务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所购农机产品或维修机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日期、地点,购买作业服务的,还应包括作业约定等。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以及与被投诉方的交涉情况等;

(四)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双方约定、通信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时应核实原件;

(五)投诉请求。

第十三条 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投诉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书面告知投诉方。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案情简单,造成轻微损失或伤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投诉事实和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投诉案件,由投诉受理人员登记、调查情况后,投诉监督机构将有关投诉信息及时通知被投诉方,可将投诉材料(复印件)转给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农忙季节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投诉方农忙季节的机具使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投诉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投诉案件,应当使用一般程序处理。

  (一)决定受理投诉后,投诉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投诉方及被投诉方,通知被投诉方时应附投诉材料副本。

  (二)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调查了解、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必要时,对实物或现场进行勘验,形成书面记录。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

(三)对影响较大或较为复杂的投诉,省级投诉监督机构可在必要时组成专家组提出调解意见。

(四)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争议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或到法定部门申请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五)投诉调查结束后,由投诉监督机构核实投诉事实,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确定调解日期。投诉调解一般从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六)调解在投诉监督机构主持下进行,投诉相关方参加。投诉方委托他人、被投诉方指派人员参加调解的,应持委托代理书,参加人员为律师的,应当持有律师证及所在律所的相关证明。调解次数以3次为限。当事人有一方接到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中途无正当理由退离的,计为调解1次。

  (七)调解过程中,投诉监督机构应对投诉事实进行确认,听取双方意见,并做好记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由投诉方、被投诉方、调解方签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制作终止调解意见书,加盖投诉监督机构印章,分别送达相关各方。

  (八)送达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均应留存副本,送达情况应予以登记、说明。

  (九)如被投诉方逾期不予答复,投诉监督机构可以发送投诉催办通知,两月内连续三次催办仍不予答复的,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方与被投诉方意见分歧较大,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四)投诉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的;

  (五)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六)投诉方与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达到3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十八条 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如投诉方30日之内不再与投诉监督机构联系,或投诉监督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视为投诉方撤回投诉。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投诉方答复并主动解决的,或者超过期限,投诉方不再要求处理的,视为结案。

  第二十条 投诉监督机构可根据投诉情况,对被投诉方开展约谈。

  (一)约谈前应向被投诉方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特殊情况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快捷方式告知。

  (二)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与义务;要求被投诉方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及制度等情况进行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告知被投诉方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性,提出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指导被投诉方加强质量管理等。

  (三)约谈时至少有两名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可对约谈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

  (四)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可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有关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需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农机用户权益的,或者损害农机用户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大投诉,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对于典型案例,或影响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由省级投诉监督机构核实情况,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可公开点名曝光。

  第二十二条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群体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省级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列入补贴的机具,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投诉管辖

  第二十三条 省级投诉监督机构协调、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有关投诉案件,并处理以下投诉:

  (一)重大、典型投诉;

  (二)上级、外省(市)及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

  (三)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转交的涉及面广、跨地区或性质严重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受理以下投诉:

  (一)所辖范围内的投诉;

  (二)省级投诉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

  (三)省内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投诉监督机构请求协助处理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转交投诉案件时,需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投诉材料原件转至处理单位。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受理单位。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统计

  第二十六条 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登录“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投诉信息,并建立投诉档案。

  第二十七条 投诉档案按投诉分类,应完整详实,长期保存,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数字化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机投诉监督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并报送年度投诉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投诉监督机构每季度对投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每年进行投诉工作总结并作出分析报告,报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暂行规定》(苏农机法﹝20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机投诉分类目录

   2.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一(农机投诉监督机构文书编号规则)

   3.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

   4.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三(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5.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四(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方)

   6.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五(投诉受理通知书)(被投诉方)

   7.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六(农业机械质量投诉调解书)

   8.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七(终止调解意见书)

   9.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八(投诉催办通知)

   10.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九(投诉约谈通知)

   11.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十(投诉约谈记录)

   12.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十一(投诉案件曝光报批表)

   13.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基本文书格式十二(案件移送函)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机械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机械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机械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3月20日

3月20日(星期三)17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27日(星期三)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 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 ,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系统申报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三)受理专业范围:机械工程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中:

申报机械工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从事机械专业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电子、工业设计、高端装备制造、过程装备制造、新能源与环境装备制造、食品及印刷包装机械、陶瓷机械、木工与玻璃机械、材料成型与模具、激光加工与增材制造(3D打印)、焊接、热处理、特种加工、压力容器等技术岗位。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宝山路7号机械协会大厦3楼)

(五)受理咨询电话:(0755-83458938、0755-83459993)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违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33。

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执行附件1《广东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62号)。其中:

1.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所提交的论文内容一般须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未被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符合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有关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类型申报。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3年当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

(七)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单位的,需上传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二)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四)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可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需上传资格证书及评审表、任职文件等材料。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以下原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3.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5.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6.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五)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

(六)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3〕26号),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可通过特定办法、特定标准、特定渠道向省高评委申报评审工程系列建筑(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公路、电机、测控仪器等5个专业工程技术职称。

根据《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3年)》规定,符合条件的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七)实行代表作成果制度。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八)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023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之附录),2023年度继续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按规定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申报人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个人照片将用于职称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

注意: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审核时,业务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业务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在系统中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在系统中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应在系统打印《202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申报,并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三)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评前受理审核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评前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及时在申报系统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四)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缴费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的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需要答辩的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六)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的证书发放及职称申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将记录在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

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对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自评符合条件情况审核表》(附件3),并就真实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确认。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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