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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工程机械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小编 2024-10-06 工程案例 23 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70,229,884.0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566.81万元,并要求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海龙”)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4,819.38万元,并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四川巨凯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四川巨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7,220,86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2016年6月30日为13,937,551.99元,此后以37,220,861.0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

2.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对四川巨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巨凯追偿。

3. 公司对杨水平提供的位于泸州市忠山路1段5号7幢1单元1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2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公司对杨水平、詹克静提供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10幢2层195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1,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公司对石庆华、张红芽提供的位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109号5栋4单元10层100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如果四川巨凯及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50元,由公司负担21,638元,由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共同负担298,122元。

(二)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肃中海龙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甘肃中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欠货款33,009,022.9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以4,0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3. 李清波、陈桂玲以3,5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4. 若甘肃中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769元,由公司负担75,924元,由甘肃中海龙、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共同负担206,845元。本案鉴定费34,000元,由李清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二审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涉案金额74,311,301.7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2执751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闽民终817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青岛瑞鑫达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瑞鑫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鑫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372.11万元,并要求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8年5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青岛瑞鑫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41”号公告。

因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均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二审裁定书【(2019)闽民终42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45”号公告。

2. 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566.81万元,并要求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018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四川巨凯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39”号公告。

四川巨凯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为促进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增加经营性现金流入,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债权重组协议,并经2019年3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重组的议案》。公司同意减免四川巨凯部分货款本金和全部资金占用费,要求其分期还款并提供资产抵押;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1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 由于青岛瑞鑫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7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于2019年7月24日做出裁定。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2执751号】,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青岛瑞鑫达、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7,4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青岛瑞鑫达、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相应的等值财产;冻结、划拨牟丽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430,053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牟丽娜相应的等值财产。

2.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8)闽民终817号】,与此同时,四川巨凯正按2019年3月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四川巨凯确认,截止2019 年1月31 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42,876,066.71 元。

⑵四川巨凯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在2023 年3 月25 日之前向公司分期支付货款本金27,000,000 元。四川巨凯在签订和解协议后15日内向公司支付5,000,000元,之后每季末支付1,250,000元,于2023年3月底之前分期付清。四川巨凯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或六个月内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⑶四川巨凯在约定期限内自愿向公司以零对价转让执行案件债权共计7,000,000元。其中: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0 日内,四川巨凯自愿向公司以零对价转让已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且总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000 元的债权;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80 日内,四川巨凯自愿向公司以零对价转让已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且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的债权。

⑷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承诺向公司追加提供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00,000元的不动产抵押。所产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四川巨凯承担。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或评估结果,若抵押物价值不足3,000,000元,不足部分由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以现金方式偿还给公司,支付时间按照协议第⑵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在四川巨凯下一期付款时一并支付,并在最后一期的付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⑸四川巨凯分期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⑵条所约定款项,同时按第⑶⑷条约定时间和标准办理完债权零对价转让、财产抵押手续,公司同意免除四川巨凯剩余货款本金及全部资金占用费。

⑹公司因本案诉讼和解及调解共计发生的律师服务费309,800.00元,公司给予四川巨凯减免159,800.00元,其余150,000.00元四川巨凯应在2019年6月25日前与第⑵条约定的当期款项一并支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9,750.00元,减半收取159,875.00元,由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⑺本协议生效后,当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按第⑵条支付后剩余所欠货款本金若低于12,000,000元,且第⑶条约定事项已完成、第⑷条的条件都已满足时,公司逐步解除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被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用于变现偿还所欠公司款项,但公司必须作为变更中的直接收款人。

⑻本协议生效后,因本案保全的财产继续保持查封状态至法定期限届满,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对此无异议。同时,若因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导致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的,公司应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等相关手续,并配合解封被查封财产并用于变更偿还所欠款项,但公司必须作为变现中的直接收款人。如因解除保全措施产生的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四川巨凯承担。

⑼公司对杨水平泸州市忠山路1处房产,对杨水平、詹克静泸州市马潭区1处房产,对石庆华、张红芽成都武侯区1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王炎梅山东省烟台市1处房产享有抵押权。

⑽若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违反本协议第⑵条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第⑶条的债权零对价转让约定、第⑷条的抵押约定,则本协议约定的公司给予四川巨凯减免的优惠均不生效,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四川巨凯立即支付按本协议第⑴条确认的全部欠款,并支付全部资金占用费。

⑾若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违反本协议条款,须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有权通过拍卖变现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被保全的财产以满足债权。

⑿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等承诺对四川巨凯债务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⒀本协议生效后,若双方有开展业务的,四川巨凯在本协议截止日之后对公司有新产生应付账款的,按双方签订的年度经销协议执行。四川巨凯新旧两部分账款应当作明确区分,若四川巨凯付款未申明核销事项的,公司按先旧后新原则核销。

⒁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4675.15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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