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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债权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

小编 2024-11-25 洗轮机 23 0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3号)

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五、买卖合同纠纷

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

9.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

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9号)

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号)

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7号)

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3号)

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九、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十、承揽合同纠纷

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6.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37.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38.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4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无效格式条款——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41.借款合同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号)

42.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4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44.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45.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是否继续承担合同义务有关——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46.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十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47.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十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8.非集中供热地区,向业主供热的开发商有强制缔约义务,供热合同的解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十四、借款合同纠纷

49.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3号)

50.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7号)

51.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应认定无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52.公司减资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非一定因物保、担保置换、公司减资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上诉人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5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裁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的虚假民事诉讼——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

54.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5.夫妻一方具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嫌疑又自认债务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5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可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

57.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59.多个企业间进行封闭式循环买卖,一方在同一时期先低价卖后高价买同一标的物的,实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60.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管人对质物没有真实、足额移交监管均有过错的,均应担责——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61.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十五、保证合同纠纷

62.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63.开发商与自然人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自然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二者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十六、抵押合同纠纷

64.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十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5.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十八、承揽合同纠纷

6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67.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68.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9.纠纷已经解决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案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号)

70.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7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72.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73.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74.双方未能如约履行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75.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6.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7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8.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7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8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获得的利益不应比合同有效时更多——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1.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二十、委托合同纠纷

82.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83.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84.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85.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大连佳期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4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86.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构成违约——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号)

87.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二十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8.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二十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89.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业局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二十四、服务合同纠纷

(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90.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4号)

91.电信服务提供者对免费提供的增值业务过期后需要收费时,应得到用户的明确使用承诺——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92.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93.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94.双方当事人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五)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95.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二十五、其他合同纠纷

96.有关矿业权承包的合同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备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定为矿业权承包合同,不构成矿业权转让——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7.当事人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98.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9.认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100.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101.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3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2.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103.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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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工程机械】 最近在和顾问单位老总沟通业务时,了解到近期工程机械的设备款催收越来越难,销售更是吃紧,仅以甘肃省为例,3月份所有外资品牌的销售不过70台,公司处于持续流血状态。但是,制造商的分期销售款(以下简称未付金)和通过融资或按揭销售的欠款每个月的垫款压力却与日俱增。因此,一直在搜集各品牌对代理商的援助政策,并做了相关的整理。这次在阅读了《今日工程机械》的文章——《沃尔沃代理商康复计划再探访》后,觉得有必要把我对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应收账款解决方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行业有所帮助(笔者所有的方案都建立在代理商没有恶意逃废债的基础上)。

未付金欠款项下可以适用的方案

对策1:给予代理商合理的免息期以及追索期,由代理商制定还款计划并协议化。

合理性:

(1)正视了应收账款催收难的现状,确保在客户回款乏力的情况下,给予代理商必要的缓冲期。避免了客户无力回款让代理商在持续亏损的状况下既要维持经营,还要四处借款按时还款的两难境地;

(2)代理商也可以把制造商支持政策用于对客户的债权管理中,给代理商和客户相对宽松的时间段,更好的让代理商和客户感受到制造商和自己共度难关,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

弊端:

可能会减少制造商的现金流,降低周转速度,产生一定的资金成本。但是,这种主动分担风险和责任的做法相信会提高代理商和客户的忠诚度,为可能的市场打下了基础。

对策2:对未付金欠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让代理商一次性买断并付款。

合理性:

(1)制造商快速实现资金回笼,将应收账款的清欠责任和风险全部交由代理商负责;

(2)通过代理商买断的参与度来评估市场预期、债权质量以及代理商风控能力;

(3)过折让方式让利于代理商,如果代理商以较高比例的回款率完成清欠的话,可以从中获益;至少代理商买断后,可以更加专注的清欠。

弊端:

需要代理商具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同时有清欠力量,否则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融资或按揭欠款项下可以适用的方案

对策1:通过售后回租这个融资工具,让代理商批量买断债权和设备的同时,获取了一定的还款展期。具体操作模式为:即制造商在确定给予代理商输血支持的前提下,由代理商把融资或按揭客户的车辆回购,然后制造商对代理商回购的车辆进行回购但同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代理商,制造商和代理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合理性:

(1)把客户欠款转化为代理商欠款,降低了制造商债权管理难度,但是通过售后回租给代理商给予了较长的还款展期和较低的还款利率。代理商可以在较低的还款压力下集中精力清欠客户欠款;

(2)避免了客户出现逾期后,制造商因强行要求代理商履行担保义务,和代理商产生对立情绪。

弊端:

制造商会因为售后回租较长的周期和较低的利率摊薄利润,同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对策2:针对环保部关于非国三标准机械不得销售导致回购条款无效的新规,由代理商以交付给制造商(含融资公司户银行)的保证金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把按揭和融资应收款全部交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统一清欠;或者由代理商支付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的专门清欠公司一定费用,免除代理商责任,由制造商自行清欠,做到风险自控。

合理性:

(1)把代理商从合作方变成合资方,由代理商联盟成员和现代公司联合成立应收账款资产管理公司。便于制造商把应收账款掌握在自己手中,也有利于整体监控清欠进展,更有利于优化和节省清欠资源,让代理商专注于销售、服务以及广阔的后市场,为现代公司开疆拓土;

(2)充分依据原有对主债务人客户的合同依据,集合制造商和代理商两方资源把清欠消化在对客户的追索中,避免因为要求代理商买断设备违反环保部新规。

弊端:

制造商是否愿意对代理商进行必要的松绑,并深度参与债权管理和清欠,否则实施起来会有难度。

可以共同适用的方案

对策1:债转股,即制造商将对代理商享有的债权转化为代理商的股权,参股经营。

合理性:

(1)把以合同为纽带的代理商和制造商关系提升至同为投资参股经营的股东,这将大大提高制造商对代理商所在市场的掌控力和渗透力,也会提高代理商的经营信心;

(2)优化财务报表,使得代理商轻装上阵。

弊端:

需要制造商和代理商的互信程度很高,并且债转股后代理商的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或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需要制造商和代理商共同面对的问题。

对策2:制造商直营或找寻第三方接管现有代理商。

合理性:

(1)确保制造商的品牌在代理商所在市场较为稳定,不会因为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争议发生波动;

(2)通过直营公司或第三方直接介入债权管理,加速和优化回款速度。

弊端:

未必会有原来代理商对所在地的熟悉度和掌控力,同时如果直营公司或第三方和原代理商协商不成的话,会导致多方催账而引发客户账目不清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根据对行业的了解,提出的总体性的方案,针对不同品牌和代理商会有个案化的调整。这里我非常欣赏《今日工程机械》李辽老师在《沃尔沃代理商康复计划再探访》中提到的沃尔沃在代理商支援中采取的每家代理商均制定专属计划的方式。

总之,现在工程机械行业的应收账款呆坏死既有政策市场的因素,也有当年制造商过度扩张和风险把控的问题,让制造商、代理商和融资公司以及银行任何一家单独承担都不符合基本的商业逻辑。在目前大环境下,按揭和融资应收账款必然有一定的呆坏死,同时清欠应收必然产生一定的成本,且难度极大。如果制造商执意在停止代理商业务的情况下来让代理商清欠,等于让代理商在无收入来源或业务支撑的情况下还要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清欠,难度可想而知。一旦代理商破产无人清欠,应收账款的风险最终还得制造商埋单。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尚且通过资产包打包折价处理来消化呆坏死率,为什么制造商在和代理商的债权管控方案协商中,不能通过必要的“止血”和“造血”扶持政策,让制造商和代理商携手清欠呢。

目前制造商因为应收账款这个问题和代理商之间发生了很大的争议,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制造商的全部利益,也不是代理商和制造商的全部问题。笔者认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代理商体体系,扩大市场占有率才是制造商的最大利益的,但是如果双方因为应收账款就争执不下导致代理商体系瘫痪得不偿失!我们应当是为了发展而去预防和控制风险,而不是为了一味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甚至是转嫁风险而放弃发展。所以当务之急,我们需要求同存异。所以笔者撰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就是希望制造商和代理商能够采纳或借鉴如上提议,并充分学习卡特彼勒或沃尔沃公司对代理商采取的康复计划或援助计划,让代理商真正跨越到“可以集中精力,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的正确轨道上来。

(任立华,男,1983年生,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公司证券部部长,银川市优秀律师,中阿博览会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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