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整合势在必行 华铁应急等头部企业有望不断扩大规模
近日,华铁应急发布2021年半年报,公司在报告期内借助市场景气度提升,推动三大业务板块稳步发展,从而实现营业收入10.62亿元,同比增长76.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亿元,同比增长135.65%。
半年报显示,2021年上半年,高空作业平台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同比增长105.51%;毛利润1.87亿元,同比增长109.14%。地下维修维护工程实现营业收入9585.47万元,同比增长27.49%;毛利润4891.38万元,同比增长55.66%。建筑支护设备实现营业收入5.77亿元,同比增长72.77%;毛利润3.04亿元,同比增长43.87%。
华铁应急正在推进数字化建设、落地轻资产合作、推动业务板块的整合与协同、延续公司激励机制,优化公司人员架构,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华铁应急不断做大做强
华铁应急成立之初主要从事地铁钢支撑类设备的租赁业务,地铁钢支撑设备储量在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的会员中处于首位。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充实,公司不断扩充设备品种,目前已涵盖包括地铁钢支撑、民用钢支撑、铝合金模板、盘扣式脚手架、贝雷片、伺服轴力系统和集成式升降操作平台等多种建筑支护设备,并准确把握高空作业平台市场快速发展的窗口期,快速切入市场,迅速成为行业头部企业。
据了解,华铁应急率先创立设备租赁职业经理人队伍,并不断扩充网点实现全国性布局,不断优化管理体系和激励体系吸引租赁人才,通过建设数字化平台为网点集中赋能,提升管理效率。经过长期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头部设备租赁企业之一。
2019 年 3 月,华铁应急进军高空作业平台租赁市场。截至2021年6月末,已管理高空作业平台超过30,000台,在全国开设超过 100 家运营中心,布局的城市超过400个,站位国内高空设备租赁第一梯队
同时,华铁应急把握住铝合金模板行业发展趋势,大力发展铝合金模板业务。公司在自身原有的铝合金模板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合资成立浙江优高,并于 2019 年收购浙江恒铝,实现铝合金模板租赁业务的跨越式发展。除租赁外,浙江恒铝在浙江和贵州建有铝合金模板基地,其生产能力和预拼装能力已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021年1月,公司收购浙江恒铝剩余 49%的股权,将浙江恒铝变为全资子公司。2021年7月,公司整合体内铝合金模板资产至浙江恒铝,其拥有铝合金模板面积超过70万平方米,进一步推动铝合金模板的业务协同,共享客户、品牌、采购等资源,以期抓住行业机遇,做大做强。
行业整合势在必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市场规模大、参与竞争企业多、市场集中度低的特征。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口径,国内目前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企业达两万多家,但大部分企业的规模都较小。从租赁市场成熟的北美市场来看,头部租赁企业美国联合租赁 2020 年度营业收入85.30 亿美元,占北美设备租赁市场约 14%。当前我国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行业整体过于分散,100 强租赁商市场占比仅为 3%,行业集中度亟需提高。
另一方面,大型企业往往凭借网点密集、资质齐全、资金充足、专业服务能力强等优势更容易获得客户的认可,不断做大做强;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资金不足、网点不足、缺乏实施经验等劣势极易被市场淘汰,企业之间“优胜劣汰”的分化会越来越明显。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规范度的提升、市场监管的趋严等因素将进一步加速行业集中度的提升。
华铁应急在半年报中表示,在巩固资产规模优势后,公司将战略转向轻资产运营模式,有望在不断扩大管理资产规模的同时降低对资金投入的依赖,实现管理规模的快速增长。
广发证券研究报告还提到,我国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市场存在市场规模大、参与竞争企业多、市场集中度低的特征,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行业整合势在必行。随着行业深化发展,具备资金优势、规模优势、运营能力、抗风险能力的中大型公司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工程机械租赁市场已进入成熟阶段,头部租赁商规模经济显著,我国未来的设备租赁市场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公司是国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的龙头企业,采取以租赁为核心,“采购+资产管理+租赁+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本文源自金融界网
兰仲案例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起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兰州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兰州新区某项目塔吊租赁合同》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数量3台,月租金24000元/月/台,进出场费27000元/台,附着费4000元/道;第二条第三款:乙方(设备租赁公司)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将租赁设备交付到位于兰州新区某项目三段的施工工地,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第三条第一款:合同签订后,乙方(设备租赁公司)负责进出场、安拆、运输等相关工作,塔机进出场安拆费共计27000元/台,在进场安装完毕交付使用由甲方(建设管理公司)一次性付给乙方(设备租赁公司);第三条第二款:租赁期限自检合格开机启用之日开始计取租费。租赁期限具体截止日期视工程进展情况协商确定;第三条第五款:塔机租赁期停止运转结束退场前,甲方(建设管理公司)必须付清乙方(设备租赁公司)塔机租赁的一切费用。”
申请人称:
双方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兰州新区某项目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塔机交付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使用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双方共计结算租赁费45次,累计结算进出场费及租费149万元。但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欠付租赁费89.25万元,截止2022年7月11日,造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5万元,合计92.6万元。
2023年5月,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向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欠付租赁费人民币89.2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向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费3.35万元;并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12日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申请人答辩称:
我公司确与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过《兰州新区某项目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公司租赁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的塔式起重机3台,用于兰州新区某项目三段1、2、7、8、18#楼,并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设备租赁的交付。但该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并未依约向我方进行租赁设备的交付及施工作业,我方认为该租赁合同作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在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未完成先履行交付以及按约施工义务的前提下,我公司并不具有支付设备租赁费用的义务。综上,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请求我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主张欠付租赁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欠付设备租赁费89.25万元.
二、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欠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以8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支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案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兰州新区某项目塔吊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合法真实有效。
二、关于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履行交付义务行为的认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举证质证,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已按约向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交付了租赁设备,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已经接收并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根据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反映出案涉合同已经按约生效并正常履行。虽然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涉及到第三方公司,但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并未提交委托代付函等证据证明是替第三方公司代付合同款,其提交的证据也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确实为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也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租赁物,并且在租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也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其开停机报告、结算单、结算表等证据材料上面都是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新区某项目公司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向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因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应按约继续支付设备租赁费89.2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确认。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因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设备租金实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设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申请人设备租赁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利息自2021年7月5日最后结算之日次日2021年7月6日起,以89.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兰仲提醒
工程机械设备因其特殊性,在设备租赁过程极易产生纠纷,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需结合设备质量、工程施工、资金支持等情况,提前充分考虑并做好防范措施,以规避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工程施工中,双方也要注意设备交付、安装维修、费用明细、施工结算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留存,及时对主要材料上负责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在设备租赁款项结算时涉及第三方代付事宜,也要注意完善和留存委托代付函等证明材料,以免产生争议。
供稿:王永红
责编:张淑倩
编审:许慧芳 韩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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